高雄質當品,質押借貸,抵押借錢,的差別,本文觀察以高雄質當品為中心,了解 以制度為信 ( 質押借貸,或是銀行機構 ),以人為信(標會, 互助會),以物為信,( 典當業 ), 近而討論:質押借貸, 抵押借錢, 在高雄的典當業中, 何者可行,何借不可行, 或只是名詞的差別罷了(詳見抵押貸款質押借款,抵押借款,差在哪? )
一、何謂:「以物為信」
「以物為信」,說說 高雄質當品,的基礎,質當的以「物」為信質當交易與其他非正式金融有不同的社會基礎。
本文進一步指出質當交易屬於質押(抵押貸款)而私人錢莊,信貸互助會,農村合作社(於以人為信說明)則是屬於信用融通貸款,甚至親朋友私下的借錢,這幾種借貸類型之間有著完全不同的運作方式,其市場秩序的保證基礎也不同。
台灣的質當交易依據抵押品的價值而放款, 質當業(典當業)其中一個傳統行規就是「流當不討債」, 就是指持當人在 期限內無論任何原因無法贖回當物,質當業者不可上門討債(秦嗣林 2012: 234)
這個行規除了要質當業者要自負生意盈虧之外, 另一個含意是一旦以物為信交易完成後,業者與持當人之間不能再有其他的人情糾葛。
所以:真的的典當業者一定要有能夠特別重視抵押品真偽鑑定的工作。持當人所持有「物」的價值是依據質當業者 在質當情境的市場價值判斷,抵押品值多少就借多少。所以這個專業能力對質當業者而言是承擔生意風險的必需能力。這是過去的當舖史, 也是現代名牌仿冒品愈來愈真, 專業鑑定技術, 似乎必需愈來愈專了。
然:當今台灣的當舖存在的最大價值就是滿足持當人「急需」的需求, 這樣的急需以小額借貸為主,這也正是現今的銀行無法滿足借貸人需求的部份,所以「時間」成為交易成本重要的主觀考量,這也是當今當舖能夠生存的理由之一。
以制度為信
在這裡所指的是:正式金融 (銀行體係), 它的門檻為:人的信用評估與擔保制度、抵押品、法律制度強制執行契約(貸款), 借貸限制 必須符合正式金融體制借貸資格。這才是真正的:以制度為信的金融規範。
今日民眾可以透過銀行的信用卡與小額信用貸款來解決日常生活所面臨資金短缺的困境,這顯示消費性信用貸款中,個人的制度信用在這借貸過程中的關鍵性地位。例如,銀行發行的現金卡借貸以及信用卡預借現金的服務,就是一種以制度為信的借貸。
借貸人必需依據其職業,亦可以申請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其借貸條件是,借貸人要有穩定收入、固定職業以及無不良信用紀錄,並且投保信用保險(易博士編輯室 2000: 116-117)。在這一套「制度性徵信機制」上,借貸人的信用是依賴一套客觀化的標準來評定。這導致社會上沒有正式信用紀錄的借貸人,例如攤販,小吃店,或者從事非典型工作的民眾,大部分將會拒於消費金融的借貸市場之外(林寶安 2011: 209)。
所以:如果典當業者或國家能夠對:當舖業法加以修制, 讓一些有能力償還的急需的民眾, 能夠有一個完善的借貸門路, 這樣才是讓不法的借貸業者(比如錢莊, 高利貸)缺少生存的門路, 而非修改當舖業法之限制, 修改後的業者, 能夠守於該法者, 或是應法之限制也限制了借貸人的審核門檻了;上述之中華民國之人民, 因而陷入以債養債, 泥足深陷不在話下丫。
以人為信
關係金融借貸的以人為信 ,所謂關係金融是指:有一定的關係存在, 有交情的意思。就算沒有也會透過關係來建立的借貸基礎。
關係金融包括了四種金融工具,各有不同的人際關係內容:(羅家德(2001: 246-256))
- 私人借貸, 是一對一的人際關係
- 互助會( 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小型、短期、封閉的網狀人際關係網絡
- 儲蓄互助社(credit Union),是封閉性高、我群意識強的團體
- 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則是建立在地緣關係人脈及團體化過程
原本,在早期大家對於關係之信任非今日可言於, 所以關係金融反而對經濟行動有正向(互惠、雙贏)的功能,這種互惠、信任的社會邏輯,在台灣的儲蓄互助社(credit union)、標會(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s)呈現出各自不同的特徵,而這種的建立:強調是一個「人」而非「錢」的組織,
我以「標會」來說好了, 就是以大家的關係而成立一筆金額的互助會, 讓這個團體需要用到錢的人, 能夠急用, 而不需要用到的人, 可略賺些利息。何樂而不為呢?
然而有人利用人性的信任, 而使得關係金融成為:詐騙手法的一種行為。
結論:這是洪士峰之論文中的一小節, 而他的大作(非本文)未公開讓人下載, 非常期望他的學術研究,讓人了解:當舖的改變與消失(比如古代的當舖大額借貸係當舖主要來源),又如香港的當舖(大押)更是上市公司。為何香港比我們小, 比我們發達, 什麼都比台灣更沒有當舖生存的理由,卻成為上市公司。我們台灣的營運與法令是否應有所改呢? 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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